|
為落實結構性降費減負政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惠州市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2024年涉企違規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相關違法行為,進一步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現向社會公布5起涉企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惠城區XX鎮自來水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提高標準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等相關水費價格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惠城區XX鎮自來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檢查。經調查核實,2018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間,當事人未嚴格按照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合計多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等水費金額為2763118.58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且當事人未對商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2763118.58元。 二、處理結果 對當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收取相關水費費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惠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未退還的違法所得2763118.58元、罰款1381559.29元,合計罰沒4144677.87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廣東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廣東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檢查。經調查核實,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間,當事人與經營場所內36家商戶簽訂了租賃合同,提供物業管理及電費代繳等業務。商戶的電費是由當事人代收,當事人未按照供電部門結算的大工業電費價格進行計收,而是按1.5元/度的標準向用戶收取所用電費(電費收費中包含公共照明、電損、用電維護等),據統算,當事人多收商戶電費284257.76元。當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且當事人未對商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284257.76元。 二、處理結果 對當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惠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作出沒收未退還的違法所得284257.76元、罰款142128.88元,合計罰沒426386.6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博羅縣XX鎮自來水廠違規收費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惠州市博羅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博羅縣XX鎮自來水廠(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檢查。經調查核實,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間,當事人向用水報裝戶收取建筑規劃紅線外的工程費用,以“安裝材料費”為名目收取用水戶共計679745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八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362號)的相關規定。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已向商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159905元,尚有519840元未退還。 二、處理結果 對當事人違規收取安裝材料費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博羅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退還多收價款,結合當事人的退費情況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退還的違法所得519840元、罰款679745元,合計罰沒119958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惠東XX管道燃氣有限公司收取不合理費用和 明碼標價不規范價格案 一、基本案情 根據有關線索,2024年4月,惠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惠東XX管道燃氣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經調查核實,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間,當事人存在以下價格違法行為:一、收取不合理費用。自立項目向用戶收取“工傷、意外醫療保險費”,向用戶收取已取消的項目“羅茨表計量器(工商業用戶報裝)、管道吹掃費”等費用,違法所得共計為95840.92元;二、存在明碼標價不規范的問題。收取的IC卡智能燃氣表的費用與公示的IC卡智能燃氣計量表費用不相符,多收取的IC卡智能燃氣表費用為38674.80元。當事人收取不合理費用的問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明碼標價不規范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以上兩項違法所得合計134515.72元。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已向商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134515.72元。 二、處理結果 對當事人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罰款47920.46元;對當事人明碼標價不規范的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合并處罰款48920.46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惠州市XX實業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規定的 價格向用戶計收水電費案 一、基本案情 根據有關線索,2024年6月,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州市X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檢查。經調查核實,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間,當事人對惠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進行電費核算時,未按照供電部門結算的大工業電費價格進行計收,而是按照1.20元/度的標準收取所用電費,同時額外加收690元/月的電損費,多收取電費198391.26元;當事人對惠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進行水費核算時,未按照惠州市有關通知文件價格進行計收,而是按照4.5元/立方米的標準收取所用水費,多收取水費1322.72元。合計多收取水電費為 199713.98元。當事人違法加收電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違法加收水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與惠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協商并全部退回多收價款199713.98元。 二、處理結果 對當事人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仲愷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對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向用戶計收電費的行為給予警告;罰款49928.5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