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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局、國土局、民政局、審計局、房管局: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我局2013年發布實施的《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后續管理規定》([2013]370號)重新發布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7年2月24日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辦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發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經濟適用
住房后續管理規定》
根據省、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的要求,2012年起我市將逐步完成保障房類型的歸并工作。為使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順利歸并到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體系,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工作,對惠城中心區惠祥花園、金石花園、東安花園三個小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后續管理問題做如下規定:
一、對年審收入和住房面積條件的認定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線標準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確定,住房面積困難標準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確定。
二、對年審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相關問題的管理規定
(一)連續租住滿五年并每年年審合格的經濟適用出租房的住戶可以對其租住的房屋進行購買。購買價格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價格執行。
(二)已售經濟適用住房自產權登記備案之日起并每年年審合格滿五年的,購房人可以按照房產轉讓時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向市政府繳交土地價款后,上市轉讓或取得完全產權。
(三)從2013年起對經濟適用出租房實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租金補助標準,按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管理。對連續租住超出五年時間不進行購買的房源直接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
三、對年審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相關問題的管理規定
(一)對于收入情況不符合年審條件的保障家庭:
1.經濟適用出租房直接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
2.對已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限價商品房價格(在原銷售價格的基礎上加收40%的差價)出讓給住戶,并補繳地價款,補繳地價款標準由國土部門確定,補足差額后方可辦理商品房房屋產權證。
3.不愿按限價商品房價格購買的住戶,政府按回購處理,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回購按原購房價每使用1年(不滿1年按1年計)折舊1%計算回購總價,裝修費用補償標準按當年建設經濟適用出租房裝修標準的上限385元/平方米價格計算,裝修折舊按每使用1年(不滿1年按1年計)折舊10%計算。政府回購后直接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
(二)對于住房情況不符合年審條件或不參加年審的保障家庭:租住經濟適用出租房的,對其租住的經濟適用出租房予以收回;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按上目第3點標準對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回購。收回或回購后的住房均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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