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21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背景
3月9-10日,省民政廳先后印發了《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1〕3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粵民函〔2021〕58號)。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省城鄉低保標準和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最低標準公布一個月內,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城鄉低保標準和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最低標準。市民政局結合實際,草擬了惠州市2021年全市城鄉低保等標準文件。
二、《通知》有關標準及說明
(一)城鄉低保標準
經與市財政部門溝通,2021年我市擬訂低保標準為853元/人·月,實行城鄉一體。其中,城鎮低保人均補差為638元/人·月,農村低保人均補差為476元/人·月。上述標準不低于我省2021年規定的三類地區標準,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
基本生活標準:根據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不低于當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確定,按我市2021年城鄉低保標準853元/人·月計算,2021年城鎮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為1620元/人·月,農村特困救助供養標準為1365元/人·月。
三、解讀部門
惠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