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21
關于印發《惠州市現代漁業提升工程
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海漁財〔2016〕12號
各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14〕26號)的有關規定,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惠州市現代漁業提升工程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2016年8月5日
惠州市現代漁業提升工程專項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我市現代漁業提升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14〕26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惠州市現代漁業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同意,由市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用于扶持現代漁業示范園區創建、漁業種業提升、新型設施漁業示范、漁業科技創新推廣、水產品加工培育、新型家庭漁場培育等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產業導向、統籌兼顧、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的原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各縣(區)財政、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責任,積極創新體制機制,努力提高我市漁業安全生產水平、提升漁業產業發展質量、推動漁業科技創新及推廣,為保護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漁業增效、漁民增收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部門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漁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職責: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項目管理工作,編制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和年度具體項目實施計劃;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項目實施、驗收、信息公開、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二)縣(區)漁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會同當地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并對申報項目合規性、可行性、真實性進行審核;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市海洋漁業局、市財政局做好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市財政局主要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配合市海洋漁業局印發申報指南;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縣(區)財政局主要職責:會同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并對申報項目合規性進行審核;及時撥付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項目單位職責: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項目,嚴格按照項目合同規定的內容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期按質完成各項任務建設;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主動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自評。
第三章 扶持方式與資金用途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用事前補助、事前立項事后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扶持,扶持方式在當年申報指南中一并予以明確。
第九條 現代漁業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1.現代漁業示范園區創建。主要用于標準魚塘建設及配套設施建設;新品種引進和技術研發;疫病、質量、水質檢測設備購置;科技入戶平臺建設;漁業文化挖掘培育;休閑漁業品牌培育營銷。
2.漁業種業提升。主要是用于良種選育及改良;與良種選育有關的技術更新改造費用及基礎設施建設。
3.新型設施漁業示范建設。主要用于工廠化設備的更新升級,以及深水網箱養殖配套設施等。
4.漁業科技創新推廣。漁業科技創新推廣。主要用于開展漁業綜合性應用技術研究、中試、示范與推廣;水產養殖技術、水產品質量安全等領域的研究、示范與推廣;水產種質資源調查評估、保護與遺傳育種方面的相關研究;水生動物病害及其相關領域的研究;漁業科技入戶、魚病防治等技術服務。
5.水產品加工培育。主要用于支持水產品加工企業開展加工生產設施設備的引進及升級改造;對新建、改擴建的水產品加工項目進行培育扶持。
6.新型家庭漁場培育。主要用于扶持家庭漁場擴大經營規模、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推廣健康養殖技術,改良水產品種等。
第十條 各年度專項資金的具體用途和補助標準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結合年度專項資金額度、申報項目規模、專家評審情況等研究確定,并在年度申報指南等文件中明確。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批與撥付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申報,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于每年上半年制訂申報指南,明確年度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向、申報條件、申報對象、申報程序、補助標準等,并按規定在有關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或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審批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具體實施項目復式審批制度。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或組織按照本辦法及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申報材料,經縣(區)漁業、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聯合上報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其中,市直屬單位直接向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進行前置審核,并在管理平臺或門戶網站公布專項資金申請受理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金額等。對未通過前置審核、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與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競爭性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管理平臺或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評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按《辦法》規定確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
第十七條 資金撥付。由市海洋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計劃;市財政局按資金管理規定下達資金,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 專項組織實施
(一)項目實施。項目實施實行合同管理制,由市海洋漁業局與項目單位或組織簽訂項目管理合同書。
(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工作應在項目合同到期60日內完成。驗收工作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聯合組織;市海洋漁業局在專家驗收意見上批復項目的驗收結果。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中止的,由市海洋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撤銷立項計劃,不予資金扶持。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
(一)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三)專項資金管理按照《辦法》實行責任追究機制。任何單位或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績效管理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的績效管理機制。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市海洋漁業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績效監測監督、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海洋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