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34
關于印發《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軟件科學園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市經信〔2015〕30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軟件科學園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軟件科學園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惠州軟件科學園的管理,加快惠州軟件科學園建設,鼓勵發展惠州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重點推進應用軟件的產業化、規模化,根據國家及省對發展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指導意見,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惠州軟件科學園(以下簡稱軟件園)現選址于江北德賽大廈。
第三條 軟件園的建設宗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吸引國內外研發實力和資金,促進計算機軟件技術與其他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在惠州市區域內組成具有工業化生產能力互為協作的軟件企業群體,形成新的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增長點,努力成為省內乃至國內的軟件研發、生產、出口基地和集成電路設計基地。
第四條 入園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軟件園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管理,嚴格履行協議規定。
第五條 入園企業應按照有關統計會計法律法規的要求,如實向軟件園建設領導小組管理辦公室(以下稱軟件園管理辦公室)提供統計和財務報表。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職責做好軟件園的管理工作。軟件園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入園企業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落實市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負責軟件園總體規劃和建設;
(二)負責市政府投入軟件園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負責建立、完善、實施軟件園的服務體系;
(四)負責入園企業審核和用房申請;
(五)負責對軟件園的基本建設、項目選擇、產業政策落實、外部協調。
第二章 入園的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入園條件和標準。
(一)企業入園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在惠州地區(含各縣、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軟件和信息技術企業,所有制不限;
2. 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軟件產品登記資質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企業;
3.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企業或從事軟件產品、技術的研發企業;主要從事電子計算機、計算機外部設備、信息處理設備、計算機網絡產品、計算機軟件產品、微電子、電子元器件、光電子元器件及其產品、廣播電視設備、通信設備等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工作,獲得相關“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企業(包括國家、省、市級)。研發型軟件企業有1項或1項以上的擁有自主版權軟件產品或技術;
4.從事軟件程序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應用、集成電路、物聯網、云計算、信息安全、信息消費、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產業或其它高科技產業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企業、行業組織。
5.從事軟件評測、信息監理、軟件公共服務平臺等提供信息綜合服務的企業。
(二)入園標準。
注冊資本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期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軟件企業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按本細則第九條入園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在軟件園免房租費使用下列面積的研發工作場所:
1.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1-3個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2至5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6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2.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1-3個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5至9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10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3.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1-3個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15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上述工作場所根據辦公場所原設計的面積來確定。
4. 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和研發專職人員的界定。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由企業出具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專利證書、高新技術產品等由相關部門頒發的可證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書或證明;研發專職人員:由企業提供的相關人員的社保繳費清單及相關認定證書確認。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八條 入園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入園企業除可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軟件以及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符合條件進駐軟件園的企業自入園之日起到本細則有效期截止日止免本細則第七條規定面積的研發工作用房租金,今后其他有關優惠按照市相關政策予以執行;
(二)對進入軟件園的企業提供政府采購支持。本地政府部門擬建的計算機項目或工程招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軟件園區內的產品;
(三)凡入園的軟件企業需要從外地引進的計算機軟件技術人才,經軟件園管理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享受市有關科技人才相關優惠待遇。
第四章 產品范圍
第九條 軟件園鼓勵發展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及相關服務產品如下:
(一)計算機軟件產品。
1. 系統軟件;
2. 支持軟件(含中文平臺軟件、軟件開發工具、工具類軟件、數據庫管理系統軟件等);
3. 多媒體軟件(含文字、數據、圖形、圖像處理軟件);
4. 政務信息化軟件(含金融、商業、財務、稅務、工商、統計、海關、辦公自動化、教育管理等);
5. 政務平臺類軟件(一站式辦公、信息交換、數字證書、電子印章等);
6. 工程技術類軟件(二維CAD、三維CAD、CAM、CAPP、PDM/ PLM等);
7. 企業管理信息化類軟件:MRPⅡ/ERP、CRM、SCM及物流、DSS、企業門戶、電子商務、BPR等);
8. 仿真軟件與控制軟件;
9. 智能軟件(含專家系統、機器翻譯系統等);
10.網絡應用軟件(Internet、Intranet等);
11.安全與保密軟件;
12.系統集成軟件;
13.其他應用軟件(Windows、Linux平臺等)。
(二)現代信息服務業。
1.軟件產業化:工業軟件、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等;
2.應用軟件:移動通信增值服務平臺、商業智能(BI)平臺、電子商務平臺、動漫設計開發平臺、企業資源規劃(ERP)軟件、裝潢(飾)設計軟件、娛樂軟件以及金融、保險、稅務和信息安全等行業應用類軟件。
3.嵌入式軟件與集成電路設計:家電產品嵌入式軟件(數字電視、數字家庭產品嵌入式軟件等);汽車電子產品嵌入式軟件;機電產品控制用嵌入式軟件;通信產品嵌入式軟件;通信、計算機和消費電子等集成電路設計。
4.數據庫、網絡增值服務、移動增值服務、數字內容服務、信息系統集成、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服務、數據中心與資源外包服務、應用服務提供商(ASP)、數據加工與處理服務、大型在線網絡游戲、手機或其它移動終端網絡游戲、動畫漫畫(包含圖書、報刊、電影、電視、音像等)及其衍生產品。
5.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北斗衛星導航、電子商務應用技術以及基于信息化與工業化兩化融合信息技術服務應用。
(三)國家和省政策鼓勵發展的以軟件技術為依托的其他信息技術產品與服務,與惠州市主導產業相關的軟件產品開發項目。
第五章 入駐程序
第十條 申請進入軟件園程序。
(一)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企業入園申請報告;
2. 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
3. 企業章程;
4. 企業或個人獲得的軟件企業、軟件產品認證(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專利證書、高新技術產品等由相關部門頒發的可證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書或證明等;
5. 企業或個人進入園區的運作計劃和目標(入園企業申請書);
6. 新辦企業需提交法人和主要股東身份證明和相關簡歷等。
(二)入園程序。
1. 入園企業(或個人)填寫《惠州市軟件科學園企業入園申請書》,并將相關證書復印件提交軟件園管理辦公室存檔備查;
2. 由專家評審小組負責對入園企業(或個人)進行評估,經審核后,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發出入園通知;
3. 入園企業與軟件園管理辦公室簽定入園協議,確定入園時間。
第六章 入孵企業退園
第十一條 孵化企業的時限。在園企業從入駐之日起,不超過5年(含5年)。在園企業入駐年滿3年后,由軟件園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評估通過后可繼續入駐;未能通過評估的在園企業,取消駐園資格。退園企業須提前2個月提出退園申請,并辦理完畢相關的手續(水電及租金等)后,方可提交退園申請。
第七章 評估辦法
第十二條 企業在申報核定和接受年度評估中弄虛作假,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直至取消駐園資格。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管等規定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年度評估指標如下:
(一)在市聯合征信系統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含管理、營銷及市場支持人員)占職工總數的80%以上;
(三)年總收入在50萬元以上,其中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技術及軟件產品總收入占50%以上或純軟件產品收入15萬元以上。軟件技術收入是指由軟件企業進行的有關軟件方面的咨詢、轉讓、入股、服務、培訓、設計等的收入;
(四)用于軟件技術的研究、開發的經營費用,應占自行開發的純軟件銷售收入的40%;
(五)連續2年企業財務利潤之和為正值;
(六)企業進入軟件園以后開發的主要項目(產品或技術),必須在本細則第四章第九條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