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27
關于印發《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檢查評估辦法》的通知
惠市發改價〔2015〕68號
各縣(區)發改局、物價局:
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價〔2014〕1號)、《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監管充分發揮平價商店作用的通知》(粵價〔2014〕10號)、《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規范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粵價[2011]159號)和《惠州市平價商店管理規定》(惠府〔2012〕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發展與監管現狀,我局對《惠州市物價局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檢查評估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檢查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檢查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的監管,規范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管理行為,充分發揮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穩定農副產品價格的作用,促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可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價〔2014〕1號)、《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監管充分發揮平價商店作用的通知》(粵價〔2014〕10號)、《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規范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粵價〔2011〕159號)和《惠州市平價商店管理規定》(惠府〔2012〕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檢查評估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認定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
第三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檢查評估堅持統一標準、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檢查評估工作,按照“資質審校、認定權限”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檢查評估小組,組織檢查評估。也可試行委托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開展檢查評估評定工作。
第五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檢查評估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評估相結合形式。定期檢查評估占年度檢查評估總得分的40%,不定期檢查評估占總得分的60%。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檢查評估總得分為定期檢查評估得分乘以40%加上不定期檢查評估得分乘以60%之和。
定期檢查評估根據實際工作要求,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檢查評估小組每半年組織一次檢查評估工作。
不定期檢查評估主要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組織檢查評估,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進行,采取抽查、核查、暗訪、日常監測、巡查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定期檢查評估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按屬地管理原則,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檢查評估小組,制定檢查評估方案,通知被檢查評估單位;
(二)被檢查評估單位嚴格按照檢查評估方案規定的內容進行自評,并形成書面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平價商店檢查評估小組;
(三)檢查評估小組進行檢查并評估等級;
(四)檢查評估小組向被檢查評估單位通報檢查評估結果。
第七條 定期與不定期檢查評估內容和評分標準相同,共九項,合計100分。
(一)農副產品平價商品做到產供銷一體或產銷對接并簽訂供貨合同或協議書的得5分。肉、菜、糧油、禽、蛋類別農副產品每缺少一類產銷對接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二)農副產品平價商店須以經營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糧、油、肉、菜、禽、蛋等農副產品為主,以上農副產品經營面積要占店內或專營區經營面積60%以上,且運營過程中不得擅自縮減農副產品經營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直接扣10分,同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農副產品每天平均銷售額達到2000元-2500元的得5分、達到2500元-3000元的得8分、達到3000元以上的得10分,達不到2000元的不得分,平價農副產品專營區農副產品每天平均銷售額達到4000元-4500元的得5分、達到4500元-5000元的得8分、達到5000元以上的得10分,達不到4000元的不得分;
(三)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或平價農副產品專營區經營平價商品不少于《關于我市平價商店經營平價商品實行目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應所列品種的60%,且平價類蔬菜品種不得少于10種;專營蔬菜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平價類蔬菜不少于20種;專營肉、禽、蛋、糧、油其中一類農副產品的平價商店包含了《目錄》對應所列品種的,得10分。經營平價品種每周定期監測兩次,每缺少一個品種扣0.2分,直至扣完10分;
(四)在市場價格平穩時期,經營的平價蔬菜類價格低于當地市場平均價格15%以上、平價糧、油、肉、禽、蛋類價格低于當地市場平均價格5%以上的得30分。平價商品銷售價格每周定期監測對比兩次。農副產品平價商品低于市場平均價但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每個單品扣0.1分,高于市場平均價的每個單品扣0.2分,直至扣完30分;
(五)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平價商品價格信息的得10分,每遲報一次扣0.5分、漏報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10份,虛報價格信息的直接扣10分;
(六)在政府價格調控時期,按照政府價格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段、農副產品品種、數量和價格銷售農副產品,履行保證供應穩定物價義務的得10分。沒有按調控要求執行的,每次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七)建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按國家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并單獨核算,設立經營臺賬并如實記錄,補貼資金按規定使用,及時更新價格對比表,相關制度上墻的,得5分。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沒按國家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的、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沒有建立平價農副產品經營臺賬的、不如實記錄經營臺賬的、不按規定期限保存臺賬的,各扣1分。價格對比表不及時更新每次扣0.5分;補貼資金挪作他用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誠信公約、承諾書、價格舉報電話和企業服務電話、平價農副產品價格與市場平均價格對比表、省物價局印制發放的“自覺學法守法加強價格自律”宣傳畫、設置意見箱的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八)價格行為規范的得10分。明碼標價不落實、平價農副產品沒有使用印有平價標識標價簽、使用“大特價”、“大甩賣”等不規范標價、模糊標價的,每一個品種每次扣0.5分;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每一個平價產品品種扣0.5分,非平價商品每個扣0.2分。因商品價格問題投訴并查實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10分。查實有欺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價格違法行為的一次性扣10分;
(九)建立質量檢測制度,食品符合安全要求,經營農副產品須提供檢疫合格單或者經檢測質量合格憑據供查詢,未能提供的扣5分。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一次性扣5分。
(十)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遵守價格承諾與約定情況,沒有被查處價格等違法行為,沒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得5分,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或不良信用記錄的一律不得分,并實行一票否決制,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第八條 等級評定。按照檢查評估得分將平價商店劃分為四個等級: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5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 檢查評估結束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將檢查評估結果向平價商店通報,并可根據檢查評估評定的等級,對于評定合格以上的給予適當獎勵;對于評定為不合格的要予以取消平價商店資格。
第十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檢查評估辦法和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檢查評估評分表
附件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檢查評估評分表
被檢查評估商店: 檢查評估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檢查評估項目 | 檢查評估內容及評扣分 | 得分 | 扣分 原因 |
一 | 農副產品產銷對接(5分) | 平價農副產品做到產供銷一體或產銷對接并簽訂供貨合同或協議書的得5分。肉、菜、糧油、禽、蛋類別農副產品每缺少一類產銷對接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 ||
二 | 突出農副產品經營情況(15分) |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須以經營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糧、油、肉、菜、禽、蛋等農副產品為主,以上農副產品經營面積要占店內或專營區經營面積60%以上,且運營過程中不得擅自縮減農副產品經營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直接扣10分,同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農副產品每天平均銷售額達到2000元-2500元的得5分、達到2500元-3000元的得8分、達到3000元以上的得10分,達不到2000元的不得分,平價農副產品專營區農副產品每天平均銷售額達到4000元-4500元的得5分、達到4500元-5000元的得8分、達到5000元以上的得10分,達不到4000元的不得分。 | ||
三 | 經營平價農副產品品種數量(10分) | 農副產品平價商店或平價農副產品專營區經營平價商品不少于《關于我市平價商店經營平價商品實行目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應所列品種的60%,且平價類蔬菜品種不得少于10種;專營蔬菜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平價類蔬菜不少于20種;專營肉、禽、蛋、糧、油其中一類農副產品的平價商店包含了《目錄》對應所列品種的,得10分。經營平價品種每周定期監測兩次,每缺少一個品種扣0.2分,直至扣完10分。 | ||
四 | 平價農副產品銷售價格 (30分) | 在市場價格平穩時期,經營的平價蔬菜類價格低于當地市場平均價格15%以上、平價糧、油、肉、禽、蛋類價格低于當地市場平均價格5%以上的得30分。農副產品平價商品銷售價格每周定期監測對比兩次。平價商品低于市場平均價但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每個單品扣0.1分;高于市場平均價的每個單品扣0.2分。直至扣完30分。 | ||
五 | 價格監測數據報送(10分) | 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平價商品價格信息的得10分,每遲報一次扣0.5分、漏報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10分,虛報價格信息的直接扣10分。 | ||
六 | 執行調控情況(10分) | 在政府價格調控時期,按照政府價格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段、農副產品品種、數量和價格銷售農副產品,履行保證供應穩定物價義務的得10分。沒有按調控要求執行的,每次扣5分,直至扣完10分。 | ||
七 | 臺賬、公示及經營核算制度建立 (5分) | 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沒按國家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的、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沒有建立平價農副產品經營臺賬的、不如實記錄經營臺賬的、不按規定期限保存臺賬的,各扣1分。價格對比表不及時更新每次扣0.5分;補貼資金挪作他用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誠信公約、承諾書、價格舉報電話和企業服務電話、平價農副產品價格與市場平均價格對比表、省物價局印制發放的“自覺學法守法加強價格自律”宣傳畫、設置意見箱的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 ||
八 | 遵守價格政策(10分) | 沒有價格違法行為得10分。明碼標價不落實、平價農副產品沒有使用印有平價標識標價簽、使用“大特價”、“大甩賣”等不規范標價、模糊標價的,每一個品種每次扣0.5分;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每一個平價產品品種扣0.5分,非平價商品每個扣0.2分。因商品價格問題投訴并查實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10分。查實有欺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價格違法行為的一次性扣10分。 | ||
九 | 食品安全(5分) | 建立質量檢測制度,食品符合安全要求,經營農副產品須提供檢疫合格單或者經檢測質量合格憑據供查詢,未能提供的扣5分。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一次性扣5分。 | ||
十 | 守法、誠信經營 (5分) | 遵守價格承諾與約定情況,沒有被查處價格等違法行為,沒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得5分,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或不良信用記錄的一律不得分,并實行一票否決制,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 ||
總得分: | ||||
檢查評估人員簽名: | ||||
被檢查評估單位 負責人簽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