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64
關于印發《惠州市水務局關于水利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市場化改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市水務〔2014〕201號
各縣(區)水務局、大亞灣區社會事務管理局、仲愷高新區農村工作局,局屬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惠州市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方案(試行)>的通知》(惠市委辦發〔2013〕4號)的要求,我局制訂了《惠州市水務局關于水利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市場化改革的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向市水務局建設管理科反映。
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水務局關于水利建設工程
初步設計審查市場化改革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水利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市場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規范技術審查市場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規范及《惠州市投資項目技術審查市場化改革方案(試行)》、《惠州市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市場化改革,是指依法選取技術審查中介機構,對申報審批的水利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下簡稱“初步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的技術審查方式改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技術審查管理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按照政府采購和惠州市中介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技術審查中介機構,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負責對初步設計審查單位的審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章 審查中介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機構資質要求及可承接業務范圍:
(一)審查機構資質要求: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和水利工程設計行業(或專業)資質乙級及以上的設計單位。
(二)審查機構可承接業務范圍:
(1)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和水利工程行業資質甲級的設計單位可以承接所有類型和等級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業務。
(2)具有水庫樞紐、引調水、灌溉排澇、河道整治、城市防洪等類型的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甲級的設計單位可以承接所具備類型所有等級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業務。
(3)具有水利行業資質乙級的設計單位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所有類型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業務。
(4)具有水庫樞紐、引調水、灌溉排澇、河道整治、城市防洪等類型的工程設計專業資質乙級的設計單位可以承接所具備類型中型及以下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業務。
(三)審查機構必須是經省水利廳終審通過的勘察設計企業(查詢通過終審企業情況可登錄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網址:http://58.248.66.215)。
第六條 審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審查人員分為主審人和參審人,審查人員的數量和專業應與項目匹配,基本涵括項目所涉專業。審查人員均應具有獨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熟練掌握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強制性標準、規范;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二)主審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設計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水利行業相應專業設計類型和相應規模的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3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參審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相關專業設計經歷,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參與過水利行業相應專業設計類型和相應規模的項目不少于3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章 審查內容和程序
第七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應以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為原則,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主要包括:
(一)主要內容和深度是否滿足《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的要求,是否反映工程特點和關鍵技術問題;
(二)是否執行發改、國土、環保等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相關專題報告的批復(審查)意見:
1.是否執行批文中同意選定(確定、查明)的內容。
2.是否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已確定的內容進行復核。
3.是否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基本選定(初選)或批文中基本同意并要求下階段優化和補充完善的內容,做進一步的勘查分析、優化完善工作。
(三)對于應在初設階段確定(選定、查明)的內容,是否做分析論證工作并有合理的確定意見;對主體工程建設是否進行方案比選,是否達到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五)初步設計文件是否可靠、完備,應有的附件、附圖、附表是否齊全。
第八條 初步設計審查實行委托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初步設計報審文件后,應向技術審查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書,并移交報審材料,抄送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審查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工作,并向委托單位報送技術審查意見。
第九條 技術審查機構應遵循回避制度,承擔技術審查任務的審查機構不得是被審查的初步設計的編制單位,或者審查機構及其人員參與了被審查初步設計的編制。
第十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單位提交審查意見。技術復雜或需要進一步查勘、論證分析的建設項目審查時間經委托單位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實行合規性預審制度。對初步設計編制質量達不到相關規范或政策規定要求的,審查單位應于接到委托書第二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審查的書面意見,注明原因,經委托單位確認后,及時退回給項目業主,并抄送委托單位等。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機構在組織召開技術評審會時,應通知委托單位、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初步設計編制單位以及邀請與工程項目有關的規劃、交通、航道等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三條 技術審查機構出具的修改補充意見是初步設計編制單位修改補充初步設計的依據。編制單位依據修改補充意見完成初步設計修編并形成報批稿前,須經該項目主審人審核通過,并在初步設計報告書補充修改情況對照表上簽名。經主審人審核同意并簽名認定的對照表是初步設計已補充完善的依據,須作為初步設計報批稿的附件。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實行有償服務,由審查機構按規定程序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款項或所需經費列入項目總投資。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收費標準執行《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價格〔1999〕1283號)和《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計劃委員會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價〔2000〕8號)有關“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相應收費標準,計費額為經審批部門審定的概算投資額。行業調整系數按1.2取值,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取值范圍為0.8~1.2(根據工程復雜程度確定)。
第十六條 技術審查機構在審查初步設計活動中應公平、公正、公開,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技術規程規范和規定程序組織技術審查,認真做好服務工作,確保審查質量。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機構在審查初步設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提醒注意、通報批評、取消政府投資水利工程項目審查資格、行政處罰等處理,并將違法違規行為通報給相關資質管理單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超越本單位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初步設計審查業務;
(二)轉讓或違法分包初步設計審查業務;
(三)聘用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審查活動;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
(六)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七)向服務對象索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從事水利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審查機構誠信管理按照《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粵水建管〔2010〕247號)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用的管理辦法(試行)》(粵水建管〔2012〕122號)執行,以勘察設計企業類別對初步設計審查機構信用評價、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信息認定等信用信息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省和國家如出臺水利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方面的規定,應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惠州市水務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