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4月22日,博羅縣石灣鎮人民政府接到群眾投訴有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泥土,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粵XXX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林某,該車裝載泥土途經石灣鎮某路段時車上裝載的泥土高度明顯高出貨廂尾板,無法達到完全密閉和無撒漏的要求,載貨體積約18.3立方米。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出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2025年4月29日復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二)》序號第40項“一般”裁量檔次,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渣土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的違規行為,不僅會造成建筑垃圾和建筑物料道路遺撒、揚塵污染,破壞市容環境,還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該案例警示運輸從業者必須嚴格遵守密閉運輸規定,任何心存僥幸的違規行為都將面臨法律制裁。同時,也反映出群眾環保監督意識提升與政府執法響應形成的良性互動,既倒逼運輸企業規范作業流程、履行環保主體責任,也推動形成了部門聯動執法、公眾參與監督的共治機制,能夠有效提升運輸行業環保守法意識,從源頭減少道路揚塵污染,對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和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實踐價值。
【普法小貼士】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五十六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對未實現密閉運輸或者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不予運輸及處置核準。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